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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2期 总第121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70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4年4月
                                             Journal
                                        [9]
               对患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信息需承                                医务人员的言论自由并不是个人的行为事实,
               担法律后果。然而患者隐私对于突发事件而言不                             也不是一种行为现象,它只能是一种精神或意志的
               是绝对的,将与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紧急卫生状态                            现象。医务言论自由不同于单纯言论,言论本体上
               处理等产生冲突。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第 12 条中                        可以通过感官认知把握其存在               [15] ,而言论自由的完
               也有类似规定,该款中的信息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                            好享有或被侵犯却无法在所有情况下轻易准确地
               份信息(姓名、年龄、所属单位、家庭成员信息、经常                          被感知。医务言论自由并不是单个人的意志和欲
               居所地、联系方式),患者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近期                           望,不是个体的精神现象,一个人有一般意义的言
               旅游、交通出行的历史记录等。患者隐私在传染病                            论自由不等同于传染病防治中医务传达病情信息
               领域区别于一般公民隐私:首先,该法益内容除覆                            的言论自由。医务人员对一线病情信息的表达受
               盖患者本身信息外,还涉及与患者接触过的他人信                            到现实疾病预防情况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约束,
               息,信息量更庞大;其次,法益牵涉主体较为特殊,                           其信息传递能力被社会公众所期待和认可,是群体
               除一般医务人员和诊疗机构外,一些负责疾控工作                            的意志或精神现象。反之,如果医务人员实际上享
               的机关例如公安警察、基层社区等都包含在内;再                            有披露病情的言论自由但社会群体并不认可和赞
               次,因疑似病例实际是否感染的不确定性,使得部                            同这种行为状态,该法益也就无法成立。这种法益
               分患者在调查中心存侥幸,从而可能隐瞒自己的症                            保护在疑似病例中的作用比确诊病例的更大,因为
               状或行程,病情真伪状态更难辨识               [10] 。              疑似病例有判断失误的可能,如病情被证实则因本
                  (二)医务言论自由与患者隐私法益性质剖析                           应公布而不涉及患者隐私泄露,而疑似病例最后并
                   此处首先需厘清一个概念,即对于医务人员言                          未发生感染的情形下,医务人员更有可能被打上侵
               论自由和患者隐私的权利性质的否定。需要区分                             犯患者隐私、谎报病情的标签。
               医务人员言论自由和患者隐私并非传统的两种权                                 按照前述定性分类,患者隐私的性质更偏向于
               利种类,而属于变相的“权利”,更准确来讲是两项                           马里旦学说,即患者隐私法益的本质在于患者隐私
               法益。权利的本质在于某行为或利益的正当性,即                            的不可侵犯      [16] 。同为自然法学大家的潘恩代表观
              “正当”,然而医务言论自由与患者的隐私皆属于原                            点是权利内涵在于保障一种“应得利益”,该观点下
               生的需要被保护的特殊利益,并非应做或者不做的                            患者的隐私在于他人和社会必须做到保护患者的
               行为。在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再来探讨两项法益                             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这无疑扩大了义务设定的范
               的实质内核才更具法理学支撑,也更能为医学伦理                            围。患者所拥有的不代表别人一定要提供和保障,
               提供逻辑闭环。对权利和法益性质的分析理论法                             相比于潘恩的解读法,马里旦权利观下“隐私保护”
               和部门法向来有不同的体例和论断,此处采用法理                            含义并非保证一个人隐私的存在和延续,而是任何
               学视角和宪法论理解读传染病防治中医务人员的                             其他人不得以人为外力去打扰或向公众披露一个
               言论自由和患者隐私的法益性质。                                   人的隐私,如果侵扰了他人隐私则视为对法益的侵
                   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和相关部门告知病情                           犯。本文语境下患者隐私限定在防控活动中患者
               信息,此处不应狭义地将“应当告知”理解为“仅告                           的一切相关信息,包括化验结果、近期活动轨迹、近
               知”。医务人员可以在官方未确认并发布相关信息                            期接触人群、近期出行状况等。由于“患者隐私的
               前,凭借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怀疑病情的可能性,                            不可侵犯”或者“不得侵犯患者隐私”并非赋予隐私
               向相关部门等一定范围的民众和机构进行披露。                             主体行使隐私权的资格,而是要求他人不得侵犯的
               基于传染病防治的“预防性原则”,需要依靠群众力                           一个义务命题,这就对医务人员的行为提出了不妨
               量将可能的病情限制在可控范围内,这必然要求医                            碍患者隐私的要求。在实际意义上,患者的隐私保
               务人员具有一定信息披露能力。那么传染病防治                             护和医务人员不可侵犯患者隐私的义务是对患者
               中的医务人员言论自由的法益本质何在?权利本                             隐私不可侵犯的对向同等意义的两种表述,强调的
               质经历了由康德的“个人意志自由到公共意志自                             终极要义都是患者隐私法益的不可侵犯性。
               由” ,到潘恩的“正当自由到应得利益” ,再到马                              患者隐私是人依其本质提出的要求,患者的利
                  [11]
                                                   [12]
               里旦的“应得利益到不可侵犯” 三种法理定性,分                           益也是医学发展永恒不懈的动力。每个人在传染
                                          [13]
               别强调的是权利的自由、应得利益性和不可侵犯                             病防治中作为患者时都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不必
               性。医务人员披露病情的言论自由定性应属于公                             要泄露,都希望拥有不被打扰的安宁生活;作为交
               共意志的自由       [14] 。这种公共意志自由一方面表现                  换,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不侵犯是人性的内在要
               在个体的自由意志追溯为纯粹理性监督下的受到                             求,妨碍他人隐私与人的一般目的和内在理性本质
               绝对命令约束的个人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这种                            不相容,违反自然法戒律和人性的最初目的                    [17] 。基
               自由意志衍生的权利最终归属于公共意志。                               于人们的换位思考和对等交换,每个个体对他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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