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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第3期 总第128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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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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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挥监督作用。为保障各环节高效联动,“联 应兼顾侦查时效性与限权原则,严格限定移送范
席会议”和“信息共享”等沟通机制被提出并逐步推 围。随案材料方面,建议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核心,
广,但两者的共现频率较低,可能反映出地方在相 确保判断标准具备客观性与法定性。
关机制建设上的差异性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仍 其次,尽管检察机关在法律规范文本中出现频
处于探索阶段。此外,语义网络中还识别出“立 次不太高,但其监督职能却是保障案件移送与立案
案”“证据”“检验”“涉嫌犯罪”等关键特征词,作为 顺畅的关键。当前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实践面临
[17]
网络中的“桥接节点” ,即在连接各法律概念、衔 两大困境:一是监督依据缺失。《立法法》规定司法
接制度要素方面发挥枢纽作用。这些核心节点不 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制,而我国行刑衔接专门规范的
仅体现了法律文本的制度重心,也提示执法实践 法律位阶不高,行政法规对检察机关监督职责赋予
中应予以重点关注与持续优化。总体来看,药品 的合法性存疑。二是监督效果有限。尽管新《办
行刑衔接的制度安排较为集中在沟通协作与证据 法》第 6 条及部分地方性规范赋予检察机关对药品
转化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区域间发展 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责,但其在信息获取
不均的问题。 上的困难、事后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方式,以及非核
心办案角色的定位,均导致监督意愿不足、实效不
强 [19] 。为破解上述难题,建议在宪法层面确立行刑
衔接原则,制定与基本法位阶相当的《行刑衔接法》
作为顶层法源。同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检察
机关主动获取案件信息的能力,从而优化监督机
制、增强制度执行力 [20] 。
第三,在药品行刑衔接中,犯罪事实认定具有
专业性和复杂性 [21] 。在词云分析中显示“检验”“认
定”高频出现,反映出涉药犯罪刑事要件的特殊
性。例如,“假劣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术语均
属规范性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需药品监管
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主要服务于行政监管,相关检验制度
难以达到刑事案件对法益侵害司法证明的高度,导
致证据收集工作难度增大,不利于案件移送和后续
图2 药品行刑衔接文本语义网络关系图
处理 [22] 。尽管新《办法》第 26、28 条对“假劣药认定
意见”提出规范要求,但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仍难以
四、政策性建议
出具符合司法标准的检验意见,原因包括人员资质
基于文本分析结果,药品行刑衔接的关键议题 不足及法律对刑事构成要件界定不清等。为此,建
集中在案件移送、监督机制、犯罪构成认定、信息共 议由药品监管部门以专家研讨共识形式,对涉案关
享及联席会议五个方面。为推动制度完善,本文结 键要件作出技术认定,专家库出具的结论经行政及
合实践进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司法双方认可后,将增强证据的中立性与权威性。
首先,文本分析结果显示现行法律规范对案件 同时,证据认定费用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并纳入财
与线索移送已有较为细化的规定。如新《办法》明 政预算,以保障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确专案组负责移送,并规范材料种类与时限要求, 第四,信息共享是药品行刑衔接中的关键环
体现出制度层面的高度重视。但实践中仍存在现 节,文本分析结果显示其与公安、药监、检察部门等
实困境:一是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及主 词汇在法律文本中高度关联,反映出信息交互是各
体,假如部分(行为、主体)涉嫌犯罪、部分不涉时, 部门合作的关键。目前信息共享涵盖网络平台、信
是否整体移送仍无统一规范。二是行政机关发现 息通报制度等多种形式,如浦东新区首个信息共享
涉嫌犯罪时,是否应立即移送或可同步作出行政处 平台、湖南“智慧食药监”系统、浙江“行刑衔接闭环
罚,缺乏明确指引。三是线索移送常常导致公安提 管理”数字应用平台等 [23] 。但是,当前信息共享机
前介入,若界限不清,可能引发执法权与侦查权失 制依然推进缓慢,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操作
衡,侵害当事人权利 [18]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进一 规范不明确,录入信息范围存在争议,导致部门缺
步明确涉罪行为认定与案件范围界限,规范案件移 乏推进积极性。二是责任约束不强,文件中虽已设
送的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边界。线索移送 定主体职责但却缺乏对不作为或违规行为的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