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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28期                           南                                                         ·
                 2025年6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269
                                              Journal
               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但是                             益发生了严重冲突。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我国
               在具体的医疗实践中可能会面对一些困境,例如,                            现有法律规定,医生是不能行使特殊干涉权的。即
               在患者近亲属没有做出医疗决策的情况下,医疗机                            使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和《民法典》中,
               构采取了抢救措施,近亲属可能拒绝承担由此产生                            也没有关于患者近亲属代理决策侵犯患者利益时
               的医疗费用,或者在抢救过程中患者出现意外情                             的救济途径。在“肖志军拒签事件”中,医疗机构严
               况,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被诉讼的风险。而且在一                            格执行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第33条,
               般的诊疗活动中,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处                            尊重了患者近亲属肖志军的代理知情同意权,从法
               理,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                              律上讲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伦理上却有悖于医务
                  (二)患者近亲属和患者对患者最佳利益的认                           人员救死扶伤的职责。当然,当伦理和法律相互冲
               识可能不一致                                            突时,不能寄希望于医务人员去做合情不合法的事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经历了一个从家                           情,最后可能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对医务人员
                                                                           [9]
               庭模式逐渐向患者模式过渡的过程,患者作为知情                            是不公平的 。
               同意权的主体地位逐步得到确立。和近亲属相比,
                                                                      三、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更清楚自己的真实需求,更清楚如何选择诊疗
                                                                                困境的化解路径
               方案符合自己的最佳利益。在临床实践中,曾经出
               现过多起患者和近亲属认识不一致的案例。如丈                                 (一)明确患者最佳利益原则
               夫为挽救患癌妻子的生命,签字同意医院切除患者                                最佳利益原则是指患者近亲属在权衡医务人
               乳房,术后患者声称如果术前知道病情,宁死也不会                           员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给患者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切除乳房。又如一名20岁左右的男性因为车祸需要                           基础上,选择最能代表患者意愿和最符合患者利益
               将双腿从膝关节处进行截肢才能保住性命,患者坚                            的决策,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无论
               决不同意手术,最终在患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患者                            是患者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还是近亲属代为行使,
               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很成功,患者保                            目的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虽然对于患者最佳利
                       [7]
               住了生命 。这些案件都说明,患者和近亲属对患者                           益的界定还有分歧,但是在代替弱势群体做决定
               最佳利益的认识存在分歧。患者家属主要是从患者                            时,该原则被认为是最合理、最客观、最公平的                      [10] 。
               的生命健康角度考虑,而患者可能还会考虑对身体完                           因此,只有患者近亲属做出的医疗决策符合患者最
               整性的影响等等。而且,在医疗实践中,还会出现患                           佳利益才是有效的,否则,法律应该对其权利进行
               者生命健康利益和患者近亲属利益相冲突的情形,例                           适当限制,以避免权利滥用。
               如当患者疾病治疗的大量医疗费用由近亲属来承担                                该原则的关键是如何界定患者的最佳利益。
               时,就会出现患者疾病治疗的需要和近亲属经济利益                          “最佳利益”带有相对性,是在比较的基础上做出的
               的冲突。如果由患者近亲属来行使知情同意权,容易                           判断,也就是相对于其他利益来讲,某些利益更加
                                             [8]
               出现损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情况 。                                 重要。因此,最佳利益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
                  (三)患者近亲属代理决策侵犯患者利益缺乏                           的主体性,主体不同,对患者最佳利益的判断可能
               救济途径                                              会存在较大差异。患者最佳利益的判断标准有“医
                   一般情况下,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学最佳利益标准”和“拓展的最佳利益标准”。医疗
               所做出的决定符合患者利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                             措施对患者生命质量的影响是前者考察的重要维
               由于经济利益、价值观念、信仰等原因,患者近亲属                           度。后者包含的内容更多,不仅包括患者的主观愿
               做出的决定可能会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如                             望、尊严、价值偏好等,还包括患者的未来利益,即
               2007 年的“肖志军拒签事件”中,近亲属肖志军做出                        在医疗过程中不被破坏的利益               [11] 。拓展的最佳利
               的拒绝剖宫产的决定,严重危及患者和腹中胎儿的                            益标准看起来内容更加丰富,但是由于拓展的最佳利
               生命,最终导致一尸两命的后果。同样的情况还发                            益涉及患者的愿望与偏好,在临床实践中不好判断,
               生在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中,产妇马某夫妇与医院签                            不同决策者的判断常常出现分歧。因此,拓展的最佳
               署了《授权委托书》和《知情同意书》,授权其丈夫代                          利益标准并不适合我国当下的社会背景,我国应当以
               理相关医疗权限。最初马某夫妇选择的是顺产,后                            医学最佳利益标准为基础,进行适度拓展。
               来马某疼痛难忍要求剖宫产,医方也建议行剖宫                                 (二)明确患者近亲属的范围和顺位
               产,但是家属拒绝剖宫产。因为马某入院时签署了                                为了保障患者的最佳利益,避免患者近亲属不
              《授权委托书》,在未撤回授权的情况下,医院无法                            能及时做出医疗决策而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
               对其进行剖宫产,最终导致产妇坠楼身亡。在这两                            法律应该对患者近亲属的范围进行界定,并对患者
               个案例中,患者近亲属的代理决策和患者的健康利                            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顺位进行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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