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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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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6月
                                             Journal
               患者近亲属的界定可以借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患者生命健康利益,如肖志军做出的拒绝剖宫产的
               第 1045 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决定,明显违背了产妇李丽云与胎儿的健康利益。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对于患                           因此,紧急救治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不能
               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顺位,可以借鉴                             给予患者近亲属过高的决定权,应赋予医疗机构适
              《民法典》总则编第 27 条和第 28 条关于监护人的规                       当的干预权利。生命健康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
               定。《民法典》第 27 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出了明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理应受到法律强有
               确规定 。第 28 条规定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力的保护,当患者近亲属的代理决策严重危及患者
                     ①
               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位 。为了患者利益考                            生命安全时,应认定为代理知情同意权滥用。在这
                                           ②
               虑,不宜将某一位近亲属设为某一顺位的成员。如                            种情况下,患者获得救治的价值应高于患者近亲属
               将配偶单独设为第一顺位的成员。这样就会给予                             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价值,近亲属所做的医疗决
               配偶过高的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权利滥                             策应该被推翻,赋予医方特殊干涉权。综上考虑,
               用,比如在产妇生产过程中,丈夫可能更多考虑胎                            患者近亲属做出的医疗决策明显违背患者利益时
               儿的利益而置产妇的安危于不顾,从而危害患者利                            的救济机制可以规定如下:当患者近亲属做出的医
               益。因此,为了患者利益考虑,患者近亲属的顺位                            疗决策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健康权时,如果医务
               可以做如下界定:第一顺位为配偶、父母、成年子                            人员认为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女,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来审查患者近亲属
               女,外孙子女,第三顺位为其他近亲属。                                所做的医疗决策,伦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救治的,医
                  (三)构建患者近亲属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机制                          务人员应当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如果患者的
                   由于同一顺位的成员不只有一位近亲属,因                           病情紧急到来不及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经医疗机
               此同一顺位的近亲属之间也可能出现意见不一致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立即实施相应
               的情况,这时候应该如何进行抉择?在医疗实践                             的医疗措施,事后由实施医疗措施的医务人员向伦
               中,存在多种做法,如“多数决原则”“患者最佳利益                          理委员会说明情况         [12] 。在这种情况下医方采取的
               原则”、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医疗方                           医疗措施,只要不是由于医方的过错而造成不良后
               案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果,应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让医方敢于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年修订)第 18 条                     作为,勇于作为,当然也要避免医方干涉权的滥用。
               规定,当患者近亲属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紧急情况下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丧失医疗决策能
               由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把医疗决策权授权                           力的患者会越来越多,而在我国医疗预先指示制度
               给医方。但是,这一制度存在不能及时做出医疗决                            尚未建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
               策,可能使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也可能违背患者                           知情同意权。为了确保患者近亲属所做的医疗决
               的真实意愿等弊端。当患者近亲属之间意见冲突时,                           策能够代表患者本人意愿、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应
               多数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利益,因此应给予                           确立患者最佳利益原则,进一步明确患者近亲属的
               最优先考虑。同一顺位的多数近亲属的意见基本可                            范围和顺位,构建患者近亲属发生意见冲突时的解
               以反映患者自身的意愿,也可以有效避免近亲属之间                           决机制,规定患者近亲属做出的医疗决策明显违背
               的矛盾,使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当同一顺位的近亲属                           患者利益时的救济程序。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
               不能形成多数决的时候,应由医疗机构从近亲属做出                           近亲属的代理决策权和医疗机构特殊干涉权之间
               的决策中选择最有利于患者的。这一规定应该既适                            寻找最佳平衡点。
               用于紧急情况,也适用于一般情况。
                                                                 参考文献
                  (四)近亲属代理决策违背患者利益时的限制
                   法律要保护的应当是代表患者利益的近亲属                          [1] 梅春英,王晓波. 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
               的代理医疗决策,通常情况下,除了患者本人,患者                                协调[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7,34(5):364-366
               近亲属被认为是最了解患者意愿,最能代表患者利                           [2] 马文文,顾加栋. 基于认知调查的医疗知情同意制度民
               益的人,他们所做的医疗决策符合患者利益。但                                  意基础研究[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在有些情况下患者近亲属的医疗决策明显违背                                 2019,19(3):197-201

                  ①《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
               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
               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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