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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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30期                           南                                                         ·
                 2025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473
                                              Journal
               识……存在过失”。存在疑问的是,既然“基层医院                           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也不属于部门规章性质,
               的诊断及处理上有相当难度”,那么严重不负责任                            法律效力存在先天的不足。因而,司法人员在具体
               中的主观要素并不一定具备,而严重不负责任的主                            案件中难以直接援引适用。况且,与以上列举的规
               观要素是否充足,想必不能仅通过“注意义务是否                            定相类似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违反”的鉴定意见来判断。对于这一点,辩护人认                            也存在疑问。若严格以该标准推广适用,反而可能
               为,主观要素的认定,应当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引发“按图索骥”的机械司法倾向。更进一步,当出
               结论判断。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观点,且没有给出                            现超出条款中七种情形的医疗过失,符合过失致人
               有力的说理。同时,也存在与李某雪案二审一致的                            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严重不负责
               观点,认为不能以鉴定结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                           任是否成立呢?其中的疑问自不待言。这种立法
               如在刘某河医疗事故案 中,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                            上的留白,以及法律效力有限的认定规范,使得医
                                     ③
               未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疗事故罪的认定较为困难。
                   可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司法认                             如上所述,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虽将
               定存在显著的模糊性,裁判标准既不统一,又不合                           “严重不负责任”确立为医疗事故罪的核心构成要
               理。李某雪案一审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认                             件,但立法层面未予明确定义。现行《立案规定
               定“严重不负责任”,二审却以“已履行注意义务”改                         (一)》虽采取“列举+兜底”的规定模式,但其七种情
               判无罪;罗某某案中,法院既承认基层医疗条件限                            形的前六项明确列举的客观行为类型与第七项“其
               制,又以违反诊疗规范推定过失责任。这反映了司                            他严重失职情形”的概括性规定之间,存在规范供
               法实践中,对“严重不负责任”要件内涵的理解偏                            给不足的体系性缺陷。这种列举式立法模式导致
               差,以及技术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功能混淆。更深层                            医疗过失行为难以通过文义解释实现有效涵摄,导
               的误区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的认定逻辑存                            致“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偏差,故而亟待学理解释
               在偏差,存在以危害结果倒推过失成立的倾向,这                            发挥规范续造功能。
               忽视了行为不法之于过失成立的重要地位,即医务
                                                                            二、现有理论学说的不足
               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当且能够履行的注意义务。换
               言之,若医务人员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即便出现危                                学界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学理解释存在主
               害结果,亦不应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观说、客观说、综合说多种观点,但这些观点都存在
                   因此,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                         不足。
               具体化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严重不负责任”的                               (一)主观说及问题
               内涵是什么,是单一要素还是复合要素,是主观要                                主观说认为,“严重不负责任”本质上是医务人
               素还是客观要素?其二,“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标                           员的主观过失。按照该观点,“严重”表征过失程度
               准是什么,是否应以技术规范为依据直接认定?认                            的重大性,“不负责任”则反映出行为人对医疗安全
               定标准的模糊性会加剧司法裁判的任意性,既可能                            的主观漠视态度。主观说的提倡者一般基于以下
               不当扩大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亦可能损害就诊人                            两方面展开论说。一方面,从历史解释的角度,主
               的权益保护。因此,该问题值得充分重视。                               观说追溯到 196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修
                   在法律规范层面,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严重                          正稿)》(以下简称《刑法草案》)“严重不负责任”的
               不负责任”缺乏明确有效的指引。我国《刑法》第三                           含义,主张“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评
               百三十五条在界定医疗事故罪时,将“严重不负责                            价 。另一方面,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比《刑法》分
                                                                   [2]
               任”作为核心要件,但对于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                            则中渎职犯罪条款,“严重不负责任”的存废确实与
               任”,却缺乏明确的解释。2008 年最高检与公安部                         主观罪过形态存在对应关系,这在失职罪与滥用职
               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权罪的条文差异中尤为明显 。
                                                                                          [3]
               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一)》)为                            该学说存在如下问题。其一,1963 年《刑法草
              “严重不负责任”提供了参照的依据,其中的第五十                            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作为主观要件而存在的观
               六条第二款中,列举了七种具体情形:擅离职守、推                           点站不住脚。主观说的论据无非在于,1963 年《刑
               诿危重患者、违规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诊疗                            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同时规定了“违反规章制
               核查制度、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违反诊疗规                            度”,进而认为“严重不负责任”作为主观要件与之
               范常规、其他严重失职情形。虽然该规定为司法实                            搭配。但是,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并没有
               践提供了重要参考,但值得注意的是,其既非具有                           “违反规章制度”的表述,而“违反规章制度”是注意

                   ③ 参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0102刑初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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