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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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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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10月
                                             Journal
               说。认为应综合上述两种情况加以判断。其四,有                            使一般类型人产生对法益侵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认识的过失说。认为有认识的过失是重过失,无认                            进而可以采取结果避免措施。然而,行为人并没有
               识的过失是通常过失          [16] 。笔者支持综合说的观点,              产生对结果发生的相当具体的预见可能性,此时应
               认为“重大过失”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预见义务履行                           当承认预见义务履行不充分性。
               容易性和不充分性,即很容易履行结果预见义务,                                在违反结果避免义务阶段,结果避免义务的成
               没有充分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这源自稍微注意说。                            立要以结果避免可能性为前提,但并不能将不同类
               二是预见程度高度性。即经由结果预见义务的主                             别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相混淆              [18] 。虽然将结果避免
               观预见可能性的程度足以使行为人采取避免措施,                            可能性分为事前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和事后的结果
               这源自重大结果说。这就要求,“严重不负责任”要                           避免可能性     [19] ,可能不足以周延地归纳结果避免可
               同时满足预见义务履行容易性、不充分性,以及预                            能性的概念,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这种
               见程度高度性。                                           区分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已较为充分。其中,事前的
                  (二)新综合说的理论表达                                   结果避免可能性考虑“能否避免”的问题,考虑站在
                   前文已述,就“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而言,本                         事前的视角能否有可能采取结果避免措施。事后
               质上是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基于                            的结果避免可能性则采取一种“反事实”的思维,考
                                                     [3]
               综合说,“严重不负责任”是主客观要件的结合,包                           虑“能否有效避免”的问题,即站在事后视角考虑
               括注意义务违反与预见可能性。根据新过失论,客                           “合义务替代”情形下能否有效避免这一法益侵害
               观预见可能性是注意义务的履行前提,注意义务包                            结果。
               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主观预见可能性                                对于预见程度高度性来说,信息收集义务是一
               是主观归责的要素。另外,在具有形式规范来源的                            种结果预见义务,是具体预见可能性的规范判断方
               医学领域,医务人员的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                            法 [20] 。在行为人履行结果预见义务后,这种经由信
               务大都存在规范来源,基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规                            息收集所提高的主观预见可能性的程度,在一般类
               定的义务,通常该义务会成为具体化的注意义务。                            型人看来,已足以使行为人采取避免措施时,即承
               而基于单位内部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一般                            认预见程度高度性。
               可作为注意义务的来源,但只有该注意义务具体化                                总结来说,判断医疗过失中的“严重不负责任”
               为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避免义务,才能作为过失犯                            时,不仅要满足过失成立的一般条件,即“注意义务
               罪中的注意义务。                                          的违反与两种预见可能性”,还需要考虑“预见义务
                   那么,基于新综合说、过失归责的一般原理与                          履行容易性、预见义务履行不充分性、预见程度高
               注意义务的来源,“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方法应当                           度性”。
               在预见义务的确立与履行阶段、违反结果避免义务
                                                                            五、新综合说的理论适用
               阶段做出如下展开。
                   在预见义务的确立与履行阶段。对于“严重不                              这种新综合说,提供了较为细致的解释规则,
               负责任”的判断来说,需要判断预见义务履行容易                            可以妥善地解决前文的两则案例。
               性和不充分性。而作为预见义务的履行前提,应以                                在李某雪医疗事故案中,2011 年 12 月 31 日晚,
               可能认识的危险状况的存在为契机,即客观预见可                            一名产妇侧切顺产女婴后,因宫缩不良,护士向妇
               能性应当是一种“危惧感” ,是决定预见义务内容                           产科医生李某雪报告。李某雪采取治疗措施后,情
                                      [17]
               和范围的起点。                                           况有所改善,但仍持续出血,遂向上级医生王某兰
                   一方面,预见义务履行容易性的判断,存在两                          汇报。王某兰赶到并进行了修补手术,出血基本控
               种情况。其一,若该阶段作为预见义务履行前提的                            制。她指示李某雪继续观察产妇。然而,产妇随后
              “危惧感”已是相当具体(即在一般人看来应当尽快                            出现出血性休克,情况恶化。助产士和李某雪都没
               采取避免措施),此时应当承认预见义务的履行容                            有警觉。1 月 1 日凌晨,李某雪注意到产妇尿量偏
               易性;其二,采取信息收集措施较为容易,即未履行                           少,便注射利尿剂并再次向王某兰汇报。王某兰认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的必要的信息收集措施,                            为需补液,李某雪照做后认为病情稳定,将产妇转
               或者经由“询问、查阅病历”等简单的信息收集即可                           入病房。凌晨 2 时 45 分,产妇生命体征变化,但值
               预见法益侵害结果,此时应当承认预见义务的履行                            班护士未警觉也未报告。直到 3 时 20 分,产妇出现
               容易性。                                              谵妄,护士才向李某雪报告。李某雪立即向王某兰
                   另一方面,预见义务履行不充分性。当行为人                          汇报,王某兰组织会诊和抢救,但产妇最终于4点30
               履行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的必要的信息收集                            分宣告死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
               措施,在一般人看来,采取这种结果预见措施,足以                           观察不仔细,对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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