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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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第5期 总第1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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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5年10月
                                             Journal
               义务违反的表征,这种注意义务并没有具体化,并                            的词典解释论证“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要素具有双
                                                                                [7]
               非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上的                             重性质的合理性 。但存在疑问的是,借助词典的
               义务违反根据,其能否作为构成要件行为,能否称                            解释脱离了刑法的语用场域,语言词汇的“权威”能
               得上“创设不被允许的危险”,仍有待商榷。其二,                           否直接指导刑法解释,不乏争论的空间。况且,即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肯定“严重不负责任”是主观要                            便站在语言分析的立场上,一方面,“不负责任”“责
               件的观点以偏概全,偷换对象。诚然,失职罪罪过                            任”“负责”在语法上存在本质差异。“责任”是纯粹
               为过失的罪状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这一要件;                           名词,可独立充当主宾语,例如“承担责任”“责任重
               并且,滥用职权罪罪过为故意,且不存在“严重不负                           大”,且能受数量词修饰,例如一项责任;“负责”属
               责任”这一要件。但以局部特征推导整体属性,存                            动宾式合成词,兼有动词和形容词功能,例如“负责
               在归纳不周延的问题。不仅如此,该类型过失中                             监督”“态度负责”;“不负责任”则是形容词性否定
               含有“严重不负责任”要件,并非意味着“严重不负                           短语,描述主体属性,例如方案不负责任。另一方
               责任”是过失的必备要件。将“严重不负责任”要                            面,否定形式也具有差异,动词“负责”否定为“不负
               素与罪过形态简单对应的做法,存在概念偷换的                             责”,而“不负责任”否定性质本身。因此,三者虽属
               问题。而且,罪过为故意的《刑法》第三百零四条                            同一语义场,但分属名词、动词/形容词、形容词短语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中,同样存在“严重不负责                            三类语法范畴,不可等同替换,需严格遵循各自句
               任”要件 ,更说明该观点的论证前提存在问题。                            法规则。其二,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受
                      [3]
                  (二)客观说及问题                                      意志控制的。行为人表现出法律和社会所否定的
                   客观说认为,“严重不负责任”本质上是行为人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系因其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
                                                    [4]
               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这种                            心理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观点可以由《立案规定(一)》推论得出。从外观上                           应当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者缺
                                                                       [8]
                                                                                                         [9]
               看,《立案规定(一)》列举的七种情形均表现为客观                          一不可 。从诠释学与刑法解释的融合角度 展开
               情形。然而,这些情形虽以客观行为样态呈现,但                            判断,可以发现这种逻辑其实是偷换了诠释对象。
               实际上已蕴含主观否定性评价。“擅离”指向行为人                           解释严重不负责任时,诠释对象是罪状,但在该论
               明知应在岗而主动脱离,“推诿”指向明知患者危重                           者文中,诠释对象却变为了立法的考虑。另外,如
               而主动拒绝救治,此外的“违规开展”“严重违反”                           果认为法律行为受意念控制,那么严重不负责任可
              “使用未经批准”“违反常规”“严重失职”,实际上都                          以解释为综合说的话,所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都会
               具有对行为人主观层面的强烈谴责性意味。但“明                            变成复合要素,结论并不妥当。
                            [5]
               知”不等于故意 ,以上七种情形本质上是通过客观                               搁置辩护观点不论,最为关键的问题其实是犯
               行为样态间接表征主观过失的“重大性”,而非纯客                           罪构成要素与事实要素必须保持单维对应关系
               观要件的罗列。况且,如前所述,《立案规定(一)》                          吗?综合说试图调和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对立,主张
               的法律效力存在不足,这七种情形是程序上的查明                           “严重不负责任”属于兼具主客观属性的复合型构
               要求,与刑法规范的指涉对象存在不同,二者不能                            成要素。但该理论面临基础性质疑便是“严重不负
               直接关联。可能会有观点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出发,                            责任”不能既是主观要素又是客观要素                   [10] 。其实,
               认为诊疗规范违反的明确性、可验证性显著优于主                            这种观点混淆了诠释对象,纵使“严重不负责任”不
               观过失判断,有效克服既往司法实践中因标准模糊                            能既是主观要素又是客观要素,但“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的同案异判问题。然而,这可能侵蚀刑法的实                            可以既包括主观要素,也包括客观要素。如前所
               质理性。不仅容易将技术规范等同于刑事犯罪,而                            述,“不负责任”描述的是主体属性,是对主体的评
               且实质上架空了主观要件,抛弃了医疗事故罪的主                            价,而“严重”是对“不负责任”程度上的说明。因
               观归责。                                              而,“不负责任”本身并非一定是“要件”,而是对主
                  (三)综合说及问题                                      客观要件的涵括。至此,“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指
                   综合说则综合主观说与客观说,认为“严重不                          涉行为失范,也可以描述主观心态,便具备了解释
               负责任”既包含主观要素,也包含客观要素。该学                            弹性。况且,犯罪成立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
               说认为“严重不负责任”不仅体现了行为人应受谴                            理,除“严重不负责任”外,既然《刑法》第三百三十
               责的心理状态,也体现了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                            五条罪状中规定了行为主体为“医务人员”,因果关
               主观过失心态和客观过失行为的结合体 。                               系是“由于……”(当然,因果关系应当区分为结果
                                                  [6]
                   综合说的提倡者一般基于以下几点展开论                            归因与结果归责        [11] ,此处主要指向结果归因),危害
               说。其一,有学者根据文义解释中“借助词典的解                            结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
               释方法”,认为《新华字典》中,根据“责任”与“负责”                        健康”之外的其他要件,那么“严重不负责任”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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