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P. 51

南
               第5期 总第130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475
                                              Journal
               解释为包括主客观复合要件。                                     层面的规范内涵,不仅在本体论上较“必要限度”高一
                   既然如此,那么就需要明确主客观复合要件的                          个档次,且在认识论上应存疑有利于被告                  [13] ,从教义
               具体内容。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的表述,                           学视角审视,“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是同样的。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本体论方面,关于其中“严重”的理解,在学界,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                            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过失说。该观点认
               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为                           为,“严重不负责任”既包括一般过失,同时也包括
              “应当”蕴含“能够”的先验条件             [12] ,“应当预见”的前         重大过失。如李希慧等           [14] 认为,“严重不负责任”可
               提便是具备履行预见义务的可能性,即客观的预见                            直接表述为过失,“严重”应理解为医疗损害后果的
               可能性;而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没有避免”这                           严重性和违反注意义务的严重性。存在疑问的是,
               一逻辑链条,可以认为,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                            如前所述,“严重”是对“不负责任”程度的表述,“不
               义务组成了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另外,根据《刑                            负责任”包括主客观要件,这种解释既没有根据地
               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的表述,“行为在客观上虽然                           将“严重”作为损害后果的形容,又忽略了主观要件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的程度加强的特质。可见,这并不合适。其二,重
               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                            过失说。谭晓莉        [15] 主张重过失说,认为“严重不负
               表明,在不具备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场合,应当                            责任”仅包括重大过失,只有那些没有尽到注意义
               排除过失犯罪的成立,这个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就                            务的重大过失才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可以称为主观的预见可能性。因此,过失犯罪的成                            这种观点从本体论的角度正确地诠释了“严重”的
               立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违反与预见可能性。根据《刑                            意义,值得提倡。但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涵括
               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                           主客观要件,重大过失的评价对象应当同时包括主
               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                             客观要件,并非单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应当将
               外”。从当然解释的角度来讲,总则规定的是一般                            预见可能性考虑进来。
               性规定,更应当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款。因此,作为                                从认识论方面,是否“严重不负责任”,的确应
               业务过失的医疗事故罪,当然要符合一般过失的成                            当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重过失说采取了限缩解
               立要求。那么“严重不负责任”实际上与“注意义务                           释,“严重”同时指涉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符合我
               违反”和“结果预见可能性”形成对应,以此才能形                           国的医疗实践。我国医疗资源呈梯度分布特征,基
               成顺畅的总分则解释衔接。而其中的“严重”,因为                           层医生常面临设备短缺、病例复杂等多重压力。以
               是对“不负责任”程度上的说明,笔者在下文中讨论                          “严重”限制过失的评价范围,收窄医务人员的答责
               其具体内涵。                                            范围,在无法证明“严重”时予以出罪,保障了医务
                                                                 人员的行医活动。尤其是在特殊场合,如手术中偶
               三、“严重不负责任”的解释向度:重过失的提倡
                                                                 发器械故障导致患者死亡,若医务人员已尽必要注
                   因为“不负责任”涵括主客观要件,“严重”是对                        意义务,即便存在技术判断误差,也不应认定为刑
              “不负责任”程度上的说明,就需要明确“严重”的影                           事过失。这种做法,既维系了刑法的谦抑性,又契
               响。换言之,就是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解释向                            合了医疗行为的专业特性,可以避免医务人员束手
               度。对“严重不负责任”的性质,存在“重大过失说”                          束脚,从而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
              “一般过失说”的理论分野,基于观点的差异,拓展
                                                                       四、“严重不负责任”的规范释义:
               到对“严重不负责任”限制解释还是平义解释的解
                                                                                新综合说的构建
               释向度。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                             重过失的解释向度明确了综合说的解释方向,
               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严重不负责任”和“明                          基于重过失,可以重塑综合说的内容。
               显超过必要限度”在构词方面具有相似性。从语言                                (一)重过失说对综合说的再理解
               逻辑的角度来看,“严重不负责任”与“明显超过必                               既然明确了“重大过失”的解释向度,那么就需
               要限度”均采用“程度副词+行为评价”的复合结构,                          要说明应当怎样限制“严重不负责任”的处罚范
               体现立法者对行为可责性的双重限定。这种构词                             围。在学理上,“重大过失”存在多种观点。其一,
               方式要求司法者在判断时必须进行“主客观相统                             稍微注意说。认为重过失指的是违反注意义务程
               一”的层次分析。具言之,首先需确认基础事实(是                           度很显著的过失,即行为人只要稍微地注意就能够
               否“不负责任”或“超过限度”),其次需评估行为程                          避免结果发生的过失。其二,重大结果说。认为重
               度是否达到“严重”“明显”的加重标准。                               过失指的是对于重大结果发生可能性很高的事态,
                   正如“明显超过”同时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                         行为人懈怠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的情况。其三,综合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