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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3期 总第1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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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6月
                                             Journal
               为抱以小心、谨慎的态度,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                          度体现动态性、不确定性,即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情
               注意义务是指,“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                            况需要予以动态调整或依申请延长。值得注意的
               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具体而言,其是指“义务主                           是,《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
                                 [13]
               体谨慎地为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                            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策》)便提
               义务” 。鉴于此,此处的注意义务可阐释为:创新                           及“设置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的批准等待期”,反映出
                    [14]
               药专利权人为了避免造成损害,应当合理、谨慎地                            批准等待期的设置存在很大幅度的应然调整空
               关注自身被专利声明的动态,并予以相应处理,譬                            间。总而言之,应当推动批准等待期的固定不变模
               如更新专利信息公示等。从制度经济意义评价,创                            式向动态调整模式转变。
               设注意义务能使各种效益最大化的经济目标达成:                                2. 明确批准等待期的期限利益归属及调整主体
               一是避免药品专利价值与品牌效应等经济效益降                                 根据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
                                                                                                            [16]
               低;二是防止因怠于更新公示药品专利信息而致创                            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最珍视它们的人” 。
               仿药企间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此处的通知义务是                             作为一项权利配置资源,批准等待期的期限利益归
               第四类专利声明异议机制的前置性程序,即指未将                            属应当赋予最珍视(合理有效、最大化利用)它的主
               第四类专利声明通知于创新药专利权人。                                体。在期限利益权属界定上,如果创新药专利权人
                   义务履行伴随法律责任,前述注意通知义务的                          及其利害关系人滥用诉权或在法定起诉期内不行
               履行均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当为性,而未尽通知义务                            使诉权的,则期限利益主体就不得完全界定为这类
               是对应为模式的破坏,对法律规则之否定,未履行                            主体,还应当将仿制药上市申请人纳入主体范畴。
               相应义务者应当负有相应责任加以规制。鉴于“市                            从社会本体论出发,如果不存在滥用诉权情形,那
               场—价格”体系,对创新药专利权人未尽注意义务                            么批准等待期在客观上为无主物或“公共草地”,仅
               与仿制药上市申请人未尽通知义务设定法律后果,                            以批准等待期的制度禀赋即可调和创仿药企业的
               是一种“法律定价”行为,何以精准法律定价就是何                           竞争、消解专利权保护与仿制药上市的博弈,促进
               以合理配置法律责任。根据《实施办法》第 15 条,承                        社会总体福祉的提升。值得商榷的是,在批准等待
               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分两类:具体适用情形——不实                            期调整主体的界定问题上,除NMPA 以外,有观点认
               声明和违法登记;兜底适用情形——侵犯专利权人权                           为法院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延长批准等
               益或其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进言之,建议将创新药                           待期以及确定延长期限。然而,这未能准确认知批
               专利权人未尽注意义务与仿制药上市申请人未尽通                            准等待期的权属性质,即调整批准等待期的职权应
               知义务纳入承担相应责任的兜底情形。这一责任的                            属药品上市审评审批的行政范畴,法院缺乏合法干
               判定可综合考量相应主体未履行义务是因故意抑或                            预的法理基础,其所能调整的是药品专利链接纠纷
               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事实情况等因素。                               的审限。归纳下来,可申请调整批准等待期的主体
                  (三)设立可灵活调整或依申请延长的批准等                           应当包括创新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仿制药上
               待期                                                市申请人;依申请调整批准等待期的主体为 NMPA,
                   创新、仿制的关系与等待期的长度有关:等待                          并且其应当充分发挥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职能链
               期越长,对创新的保护力度越大              [15] ;等待期越短,对         接之效,与法院保持紧密的药品专利链接纠纷裁判
               仿制的促进力度越大。从经济意义来看,合理完善                            信息同步共享,尤其是审理期限是否延长、当事人
               批准等待期的设置是平衡创仿利益的制度优解。                             是否上诉等重要信息。
                   1. 批准等待期可灵活调整或依申请延长的正                             3. 基于动态可行性与合法性要求调整批准等
               当性                                                待期
                   根据均衡边际原则,批准等待期具有可灵活调                              一方面,批准等待期的调整应是动态可行的,
               整或依申请延长的正当性:假设在 9 个月的原有基                          即与药品创新水平相适应,并以司法实际审理周期
               础上,仍有 1 个月期限利益资源的可调整幅度(边际                         作为参考,与判决或裁决生效时间相协调。根据纠
               成本),此时将批准等待期缩短至 8 个月还是延长至                         纷实践情况,将 9 个月设置为批准等待期的基础时
               10 个月的选择应具有等同效益(边际收益),每一种                         限,允许向法院申请延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时长,向
               时间调整幅度的边际成本产生的边际收益若不相                             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申请延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等,即应当将批准等待期以 9 个月为中点,并向边际                         长,即期限区间为 9~21 个月         [17] 。起初,《政策》对批
               价值(激励作用、经济效益等)较高的方向进行动态                           准等待期设想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的时间区间,
               调整;若相等,此时批准等待期的资源配置达到均                            表明立法者亦考虑到司法诉讼或行政裁决的审限
               衡状态,则说明 9 个月批准等待期的立法设置是科                          浮动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
               学、合理的。概言之,批准等待期的立法设置应高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第 183 条与《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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