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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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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10月
                                             Journal
               允许),注意义务相对缓和,责任评价相对宽容”的                          “信任赤字”。在医患关系日益复杂的今天,试验参
               法理逻辑相违背。另一方面是对象侧。若试验参                             与者、医美消费者等群体处于明显的信息与技术弱
               与者不被视为“就诊人”,则意味着医务人员对其实                           势地位。将他们明确纳入“就诊人”的保护范畴,意
               施侵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不仅导致对试验参                             味着医务人员必须对他们履行同等的注意义务。
               与者生命法益的保护力度充满了不确定性(可能因                            这种规范确认不仅保护了具体个人的生命健康,更
               无法认定普通过失而无罪,或因认定普通过失而重                            重要的是维护了公众对医疗制度的整体信任,即无
               罚),更破坏了刑法对同质法益的平等保护原则。                            论出于何种目的进入医疗程序,个人的安全都将受
                   因此,只有将实施干预的研究者纳入“医务人                          到刑法一视同仁的严密保护。所以,通过整全论功
               员”,将试验参与者纳入“就诊人”,才能使所有基于专                         能主义的解释,“医务人员”与“就诊人”在现代医疗
               业医学技术的过失行为均由医疗事故罪规制,从而在                           语境下实现了概念的同步拓展。
               体系上维持“业务过失轻于普通过失”的立法初衷。                               最后,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一重构并非对法
                  (三)合目的性确证:系统耦合的功能实现                            律条文的任意扩张,而是在文义可能的射程范围
                   整全论框架下合目的性确证须遵循“可包容的                          内,为了应对新型医疗风险,基于刑法保护与社会
               优化价值”规则,优化价值仅在合法性底线基础与                            发展平衡,对“人”概念的重新把握。“人”概念名为
               合理性可包容的范围内择优,超出此范围者一律排                            拓展、实为限缩。在拓展之前,不应被纳入刑法规
               斥 [14] 。在此,笔者尝试借助社会系统论的分析框                        制范畴的新型医疗模式,仍然不以刑法评价。在拓
               架,但同时避免对理论概念的表面援引。                                展之后,应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重大过失”,会适
                   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将现代社会视为由法律、医                          用医疗事故罪的罪名,从而避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
               疗、科学等功能子系统构成的“自创生系统”(auto⁃                        罪,最终实现刑罚的宽缓化,达到保障就诊人生命
               poietic system) 。卢曼对法律系统的核心主张恰                    健康与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双向目的。所以,拓展
                           [15]
               恰是其运作上的自我封闭性——法律系统只能依                            “人”的概念,绝非扩张犯罪圈。
               据自身的“合法/不合法”二元符码进行运作                   [15] 。然
                                                                    四、若干诊疗关联场景中“人”之概念的
               而,这并不意味着系统论对本文的论证毫无助益。
                                                                                  教义学协调
               卢曼理论中的“结构耦合”概念恰恰说明,法律系统
               虽然在运作上封闭,但能够通过特定的制度与其他                                基于前述“整全论功能主义”解释结论,医疗事故
               系统建立持续的联系。对于刑法与医疗系统而言,                            罪的适用不再依赖于“治疗疾病”的主观目的,而取决
              “结构耦合”的具体表现正是前述的“互文”关系                             于客观上是否存在“医务人员实施实质医学干预”与
               ——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对医疗规范的援引以及                            “就诊人承受医疗特定风险”的对应关系。据此,可对
              “严重不负责任”的规范性构成要件,都是法律系统                            药物临床试验争议场景中的主体涵摄问题进行类型
               在保持自身运作封闭性的同时,将医疗系统的专业                            化协调,同时,拓展后的概念,仍然可以与现有医疗美
               标准内化为法律判断依据的机制。                                   容及预防性干预场景的司法适用现状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拓展“医务人员”概念,有助于刑法                             (一)药物临床试验场景
               对医疗创新的容错。药物临床试验等新型医疗模                                 药物临床试验是一种被允许的危险。在此场
               式是医学发展的必经之路。生活关系过失犯罪和                             景下,刑法评价需透过科研表象,精准界定医疗过
               现代型的过失犯罪不同           [16] 。将此类场景中的过失              失的特殊内涵。
               行为纳入医疗事故罪这一相对轻缓的责任评价框                                 第一,临床研究者的主体归入与注意义务的基
               架,实质上是确立了“科研过失”与“生活过失”的界                          准。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实施的给药、穿刺等行
               限。这向医疗系统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刑法承认                            为,在物理属性上与常规诊疗无异,理应视为履行
               科研风险的特殊性,并通过限定处罚范围(仅惩罚                           “医务”职责。然而,鉴于科研的探索性,其刑事责
              “严重不负责任”),防止过度刑法化产生的寒蝉效                            任的认定需对刑事不法予以一定的限缩。具体而
               应。当然,寒蝉效应具有双向性,纳入更多主体本                            言,可以通过信赖原则与被害人同意理论实现限
               身也构成威慑。对此的回应在于,寒蝉效应的强度                            缩。一方面,试验参与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构成了
               取决于入罪门槛的高低而非适用范围的宽窄。医                             刑法上的有效承诺,阻却了临床试验固有风险的违
               疗事故罪以“严重不负责任”为入罪标准,已经在规                           法性。若试验参与者伤亡是试验方案本身的科学
               范层面将一般性的业务过失排除在刑罚之外,这一                            局限性或现有技术无法预见的药物不良反应所致,
               门槛设定为抑制效应的最小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可以援引“信赖原则” 出罪,研究者不承担刑事责
                                                                                    [18]
                   由于信任构成了复杂性简化的比较有效的形                           任。另一方面,知情同意的射程不能覆盖过失风
               式 [17] ,拓展“就诊人”概念,有助于填补风险社会的                      险,试验参与者同意接受的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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