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南京医科大学社会科学版
P. 109
第5期 总第136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南
2026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53
Journal
的已知风险范围,而非研究者因疏忽而制造的额外 情形,即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经许可
风险。研究者的注意义务基准应确立为“经伦理委 的场所开展医美活动。对此,应当依据第三部分确
员会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若 立的方法进行判断。若行为人虽具有个人资质但
研究者违背了试验方案,则其行为突破了“被允许 所处场所完全不具备医疗条件(如在酒店房间、居
的危险”边界,转化为违背特定注意义务的业务过 民住宅中实施手术),则整体合法性已被否定,应适
失。此时,无论其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只要其 用非法行医罪。若行为人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
实质从事了该项医疗业务并处于风险支配地位,即 可证》的机构中超范围执业,则属于合法业务中的
应认定为“医务人员”并适用医疗事故罪。 个别越轨行为,应在医疗事故罪内部通过“严重不
第二,试验参与者的类型化涵摄。对于试验参 负责任”予以评价。
与者的身份认定,需结合试验阶段与干预性质进行 (三)预防性干预场景
判断。对于Ⅱ、Ⅲ期试验参与者(患者),此类试验 在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基因检测等场景中,对
参与者身患疾病,参与试验兼具科研贡献与寻求潜 象通常处于健康或亚健康状态(非病理状态),但这
在疗法之双重目的。其接受的医学干预具有明确 并不妨碍“医务人员—就诊人”关系的成立。
的“治疗性”,当然属于“就诊人”。以健康志愿者为 第一,预防保健人员的身份适格性。从事体检
主要对象的Ⅰ期试验,虽无疾病需治愈,但其接受了 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虽不直接从事“治病”活动,但
实质性的医学干预并将身体法益暴露于医学专业风 其依据医学理论实施的胃肠镜检查、影像学扫描、
险之下。将其纳入“就诊人”的范畴,属于“接受医学 疫苗接种等行为,均需遵循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
干预并承受其特定风险的主体”这一扩张解释的文义 若体检医生在胃镜检查中因操作粗暴,致受检者食
射程之内。这一解释既能确保其获得与普通患者同 管穿孔,继发纵隔感染并发脓毒症而死亡,该行为
等的刑法保护,又能使研究者适用医疗事故罪的轻缓 本质上是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因此,该类人员应
刑罚,从而维持科研探索的容错空间。 被解释为“医务人员”,适用医疗事故罪。
(二)医疗美容场景 第二,健康体检接受者的归入。预防性干预的
医疗美容行业迅速崛起,而该领域消费者的身 目的是识别潜在风险或构建免疫屏障,是广义“大
体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等频遭侵 健康”医疗体系的一部分。受检者或接种者虽无显
害 [19] 。在“颜值经济”引发的刑法评价中,协调“人” 性疾病,但其将身体控制权暂时移交给专业人员,
之概念的关键,在于运用本文第三部分确立的“制 并承担了医源性损伤的风险。在功能主义视角下,
度框架整体合法性”标准,划定医疗事故罪与非法 这种基于专业信任的身体交付关系,与传统诊疗并
行医罪的界限。 无二致。因此,将此类健康主体认定为“就诊人”,
第一,无资质医美从业者构成非法行医。依据 符合社会公众对医疗安全保障的合理期待。
本文第三部分确立的区分标准,判断一项医疗行为 通过上述三个场景的协调可见,以“实质医学
应适用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取决于业务活 干预”为标准对“人”的概念进行拓展与重构,能够
动在整体上是否处于合法的制度框架之内。“黑医 有效透过各类新型医疗模式的表象,准确厘清罪与
美”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法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平衡。
在不具备医疗条件的场所开展注射、手术等侵入性
五、结 语
操作。此类行为自始游离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
许可范围之外,属于“被禁止的风险”。 现代医学技术的变化,不仅重塑了治疗的手
第二,有资质医师的过失责任。若具备执业资 段,更重构了医患关系。本文基于现代医学与刑法
格的整形外科执业医师,在合法的医美手术中因严 规范的“互文”视角,对医疗事故罪中“人”的概念进
重过失致人伤亡,其行为符合“医务人员履行职责” 行了教义学的再检视与功能性的拓展。本文认为,
的特征。虽出于审美目的而非治疗目的,但求美者 在“科研—临床复合体”日益普遍的今天,固守传统
的身体完整性受到的侵袭在客观上属于医学范畴, 的“身份犯”标签与“诊疗目的论”,已无法适应风险
且双方已建立了合法的医患信赖关系。这种认定 社会中法益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双重需求。通过整
确立了医美机构必须承担与相应等级、同类执业机 全论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本文将“医务人员”的认
构同等的注意义务,防止医美行业因“消费属性”而 定重心从行政资质转向了实质的风险支配,将“就
无法得到生命法益的保护。 诊人”的认定重心从主观目的转向客观的干预接
第三,有资质医师在未经许可场所执业的中间 受。这一重构并非对刑法条文的任意扩张,而是在
地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介于前两者之间的 文义可能的射程范围内,为了修正司法实践中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