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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总第136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南
                 2026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51
                                              Journal
               行为人在合法的医疗或科研制度框架内,实质性地                            象都是刑法文本。学理解释如果对司法解释展开
               承担了诊疗或干预职责,他就处于“业务主体”的地                           再解释,便脱离了解释对象。
               位。这种地位产生了“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这                               据此,“就诊人”概念的核心,便在于主体是否
               才是医疗事故罪的归责基础。                                     进入了医学干预的作用范围,并因此将身体法益暴
                   将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临床研究者或技术                           露于医学专业风险之下。无论是试验参与者还是
               人员纳入“医务人员”范畴,最大的教义学障碍在                            医美消费者,其均接受了专业人员的检查、评估及
               于,如何与《刑法》第 336 条“非法行医罪”进行界分,                      身体侵袭。因此,将“就诊人”解释为“接受医学干
               这涉及“医务人员”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预并承受其特定风险的主体”,不仅涵盖了传统患
               的交叉检视。非法行医罪打击的是自始非法的业                             者,也逻辑自洽地包容了试验参与者与健康干预对
               务,即游离于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之外的“黑医”                           象。这种解释将判断标准从主观的治疗目的转向
               行为;而医疗事故罪规制的是合法业务中的违规行                            客观的干预事实,既未突破文义边界,又增强了概
               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准,并非行为者个人是否持                            念的适应性。
               有执业证书,而是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整体上是                                (二)合理性确证:体系协调与目的导向
               否处于合法的制度框架之内。在药物临床试验等                                 论理解释要求从刑法的体系逻辑、规范目的等
               场景中,虽然具体的实施者可能缺乏传统的医师执                            视角,确保解释结论在规范适用上的公正与均衡。
               业证书,但其所在的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其所执行                            对“人”概念的拓展,尤其需要注意医疗事故罪与过
               的科研项目经过了伦理委员会批准及监管部门备                             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之间的法定刑差异。
               案。这种行为在整体上属于法律和社会所鼓励的、具                               医疗事故罪(最高刑 3 年)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社会相当性的“制度化医疗行为”。基于法秩序统                          (最高刑 7 年)、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刑 3 年)之间
               一性原理,既然行政法允许并授权特定的非医师专业                           的关系,在学界存在“法条竞合说”与“想象竞合说”
               人员在团队中承担特定职能,那么刑法就不应将此评                           的理论分歧。法条竞合说认为,医疗事故罪是过失
               价为“非法行医”。此类主体虽然存在个人资质的形                           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属于特别关系,应
               式瑕疵,但当他们因严重过失导致伤亡时,其本质是                           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也是多数
               违背了被授权的注意义务,而非业务本身的非法。因                           学者和司法实务的主流立场——《刑法》第 233 条过
               此,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并适用医疗                          失致人死亡罪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事故罪,既符合业务过失犯的法理,也避免了将合法                           定”,即属于对特别法优先的注意规定。有学者明
               的科研分工行为错误评价为性质恶劣的非法行医,从                           确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属于“特别法
               而在规范层面实现了罪刑均衡。                                    规定的减轻构成” 。还有观点认为,鉴于医疗事
                                                                                 [11]
                   就行为对象而言,对“就诊人”概念的解释需要                         故罪的法定刑显著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若绝对适
               回归文义分析,但必须避免简单化的词典论证。词                            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倾向于
               典释义是对日常用语的描述性记录,脱离了刑法的                            将二者理解为想象竞合关系,从而从一重处断                       [12] 。
               语用范畴。刑法概念的文义解释,当然要在刑法的                            但本文认为,这一路径将架空《刑法》第 233 条“本法
               视角下完成。“就诊人”系偏正结构,核心在于“就”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立法意旨。
              (前往或接受)与“诊”(医学专业行为)的结合。医                               本文赞同法条竞合说中的特别法优先立场,但
               疗事故罪的罪状并非单纯限定于“治疗行为中的注                            认为,必须在更深层次上揭示这一竞合关系对“人”概
               意义务违反”,因此,在刑法视角下的语境解释中,                           念拓展的规范意涵。立法者之所以对医务人员设置
              “诊”的含义不必被狭隘地限定为“针对疾病的诊断                            较低的法定刑,并非基于对其身份的优待,而是基于
               与治疗”,而应被理解为涵盖一切由医学专业人员                            一种“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 思考,即医疗行为本身
                                                                                         [13]
               依据医学知识实施的身体检查、评估与干预行为。                            伴随高风险,且具有社会有益性。这一立法目的意味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着,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应再适用更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                          重的普通过失犯罪。正是基于这一体系定位,“人”
               定了“医疗活动”的范畴,是否可以援引医疗活动来                           概念的拓展才具有了充分的规范必要性。
               理解呢?笔者持否定意见。在此,必须正视一个方                                若拒绝拓展“人”的概念,将出现严重的体系悖
               法论前提——该司法解释系针对非法行医罪而非                             论。一方面是主体侧。若临床试验的主导医生不
               医疗事故罪制定,两罪规范目的不同。或许会有观                            被视为“医务人员”,其造成试验参与者死亡将直接
               点认为,若持肯定意见,是满足体系解释无矛盾原                            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意味着,从事更具探索性
               则的体现。这种观点陷入了一个方法论误区,对于                            且对医学进步贡献更大的科研行为,反而要承担比
               刑法解释,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司法解释,解释对                           常规诊疗更重的刑事责任。这与“风险虽高(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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