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南京医科大学社会科学版
P. 107
第5期 总第136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南
2026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51
Journal
行为人在合法的医疗或科研制度框架内,实质性地 象都是刑法文本。学理解释如果对司法解释展开
承担了诊疗或干预职责,他就处于“业务主体”的地 再解释,便脱离了解释对象。
位。这种地位产生了“业务上的特别注意义务”,这 据此,“就诊人”概念的核心,便在于主体是否
才是医疗事故罪的归责基础。 进入了医学干预的作用范围,并因此将身体法益暴
将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临床研究者或技术 露于医学专业风险之下。无论是试验参与者还是
人员纳入“医务人员”范畴,最大的教义学障碍在 医美消费者,其均接受了专业人员的检查、评估及
于,如何与《刑法》第 336 条“非法行医罪”进行界分, 身体侵袭。因此,将“就诊人”解释为“接受医学干
这涉及“医务人员”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预并承受其特定风险的主体”,不仅涵盖了传统患
的交叉检视。非法行医罪打击的是自始非法的业 者,也逻辑自洽地包容了试验参与者与健康干预对
务,即游离于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之外的“黑医” 象。这种解释将判断标准从主观的治疗目的转向
行为;而医疗事故罪规制的是合法业务中的违规行 客观的干预事实,既未突破文义边界,又增强了概
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标准,并非行为者个人是否持 念的适应性。
有执业证书,而是其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在整体上是 (二)合理性确证:体系协调与目的导向
否处于合法的制度框架之内。在药物临床试验等 论理解释要求从刑法的体系逻辑、规范目的等
场景中,虽然具体的实施者可能缺乏传统的医师执 视角,确保解释结论在规范适用上的公正与均衡。
业证书,但其所在的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其所执行 对“人”概念的拓展,尤其需要注意医疗事故罪与过
的科研项目经过了伦理委员会批准及监管部门备 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之间的法定刑差异。
案。这种行为在整体上属于法律和社会所鼓励的、具 医疗事故罪(最高刑 3 年)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社会相当性的“制度化医疗行为”。基于法秩序统 (最高刑 7 年)、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刑 3 年)之间
一性原理,既然行政法允许并授权特定的非医师专业 的关系,在学界存在“法条竞合说”与“想象竞合说”
人员在团队中承担特定职能,那么刑法就不应将此评 的理论分歧。法条竞合说认为,医疗事故罪是过失
价为“非法行医”。此类主体虽然存在个人资质的形 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二者之间属于特别关系,应
式瑕疵,但当他们因严重过失导致伤亡时,其本质是 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也是多数
违背了被授权的注意义务,而非业务本身的非法。因 学者和司法实务的主流立场——《刑法》第 233 条过
此,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并适用医疗 失致人死亡罪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事故罪,既符合业务过失犯的法理,也避免了将合法 定”,即属于对特别法优先的注意规定。有学者明
的科研分工行为错误评价为性质恶劣的非法行医,从 确指出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属于“特别法
而在规范层面实现了罪刑均衡。 规定的减轻构成” 。还有观点认为,鉴于医疗事
[11]
就行为对象而言,对“就诊人”概念的解释需要 故罪的法定刑显著低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若绝对适
回归文义分析,但必须避免简单化的词典论证。词 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倾向于
典释义是对日常用语的描述性记录,脱离了刑法的 将二者理解为想象竞合关系,从而从一重处断 [12] 。
语用范畴。刑法概念的文义解释,当然要在刑法的 但本文认为,这一路径将架空《刑法》第 233 条“本法
视角下完成。“就诊人”系偏正结构,核心在于“就”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立法意旨。
(前往或接受)与“诊”(医学专业行为)的结合。医 本文赞同法条竞合说中的特别法优先立场,但
疗事故罪的罪状并非单纯限定于“治疗行为中的注 认为,必须在更深层次上揭示这一竞合关系对“人”概
意义务违反”,因此,在刑法视角下的语境解释中, 念拓展的规范意涵。立法者之所以对医务人员设置
“诊”的含义不必被狭隘地限定为“针对疾病的诊断 较低的法定刑,并非基于对其身份的优待,而是基于
与治疗”,而应被理解为涵盖一切由医学专业人员 一种“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 思考,即医疗行为本身
[13]
依据医学知识实施的身体检查、评估与干预行为。 伴随高风险,且具有社会有益性。这一立法目的意味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 着,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应再适用更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 重的普通过失犯罪。正是基于这一体系定位,“人”
定了“医疗活动”的范畴,是否可以援引医疗活动来 概念的拓展才具有了充分的规范必要性。
理解呢?笔者持否定意见。在此,必须正视一个方 若拒绝拓展“人”的概念,将出现严重的体系悖
法论前提——该司法解释系针对非法行医罪而非 论。一方面是主体侧。若临床试验的主导医生不
医疗事故罪制定,两罪规范目的不同。或许会有观 被视为“医务人员”,其造成试验参与者死亡将直接
点认为,若持肯定意见,是满足体系解释无矛盾原 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意味着,从事更具探索性
则的体现。这种观点陷入了一个方法论误区,对于 且对医学进步贡献更大的科研行为,反而要承担比
刑法解释,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司法解释,解释对 常规诊疗更重的刑事责任。这与“风险虽高(但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