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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第5期 总第136期
              · 548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10月
                                             Journal
                                                                                                   医学人文        

                                                                                                   
                 “人”概念的拓展:现代医学与医疗过失罪状之互文



                                                      李丞铭,罗           晴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摘  要:在现代医学场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5 条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与“就
                   诊人”的二元定型化概念面临严峻的解释困境。基于现代医学与刑法规范的“互文”视角,新型
                   医疗模式导致义务主体身份模糊与行为对象属性异化,进而引发罪责刑失衡与法益保护缺位。
                   对此,采用整全论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路径,突破传统的身份标签与诊疗目的限制,将“医务人
                   员”界定为具备专业资质并实施实质医学干预的主体,将“就诊人”界定为接受医学干预并承受
                   其特定风险的主体。通过对药物临床试验、医疗美容及预防性干预等典型场景的检视,这一重

                   构有效划定了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普通过失犯罪的界限,实现了对医疗创新激励与生命
                   法益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现代医学;医务人员;就诊人;整全论功能主义
                       中图分类号:R-05;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479(2026)05-548-007
                       doi:10.7655/NYDXBSSS260169



                                                                 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等前置性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那么,该罪状中实际蕴含了“违反……规定”的实质
                   在传统医疗过失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理解  [1] 。在这种“(实质的)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
               法》(简称《刑法》)第 335 条“医疗事故罪”中“人”的                     下,《刑法》第 335 条虽然运作封闭,但实际上面向医
               构造呈现出二元结构,即“医务人员”作为义务主                            学系统认知开放。传统的“互文”仅限于《刑法》与
               体,“就诊人”作为权利主体,前者指向具有执业资                          《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管理法律法
               格的临床医疗参与者,后者指向以治疗为目的的求                            规的文本互相指涉。然而,形式多样化的现代医
               医者。长期以来,这对范畴被视为界限分明的定型                            学,使这种“互文”关系发生了偏移。具言之,经伦
               化概念,没有引发教义学的关注。然而,伴随着现                            理委员会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以及标
               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与新型医疗模式的应用,医疗行                            准操作规程等临床试验规范性文件,正在实质性地
               为的内涵与外延被重塑,致使刑法文本中,无论是                            成为“填充规范”(填充空白罪状的法律、法规、规章
                                                                             [2]
               施治之“人”,还是受治之“人”,均陷入了解释困境。                         等成文规范) ,填补《刑法》“医疗事故罪”中“严重
                  “互文”在此绝非单纯的修辞隐喻。从社会系                           不负责任”的内容。这种(拓展性)文本间的相互指
               统论的视角来看,刑法与医学虽分属社会中的不同                            涉意味着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基准,已从单纯依赖
               功能子系统,但当文本中的部分概念面向法律实践                            有无医师执业证书的身份,转向了实质的行为规范
               时,其却处在两者之间的耦合地带,体现为一种“刑                           违反,也影响了“人”概念的解释。因此,为应对新
               法规范—医学文本”的嵌套形式。 医疗事故罪中,                           型医疗模式,必须回溯刑法文本,基于深度的互文
               并没有“违反……规定”的表述,因而与传统的空白                           视角,在规范射程之内,挖掘出能够涵摄新型主体
               罪状的理解并不相同,但由于本罪主体为“医务人                            的解释空间。
               员”,实质上,判断严重不负责任时,应回溯《中华人                              据此,本文旨在通过现代医学与刑法规范的互


                  基金项目: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应用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安全生产领域过失犯的归责逻辑与预
               防进路研究”(2026-ALKT-WZZ-003)
                  收稿日期:2026-04-14
                  作者简介:李丞铭(2002— ),男,黑龙江鸡西人,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医事刑法学,通信作者,nkulc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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