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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36期 南 ·
2026年10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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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考察,对医疗事故罪中的“人”进行整体性教义学 补偿等环节。然而,上述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
重构。笔者将采取整全论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路 归责机制主要指向民事补偿与行政处罚,在面对研
径,不再孤立地审视单一主体,而是试图厘清:在新型 究者因严重过失导致试验参与者死亡或重伤的极
医疗模式下,何种主体应当承担“医务人员”的特殊注 端场景时,其威慑力与评价力均显不足。
意义务?何种对象有资格成为“就诊人”并获得该罪 从刑法规范的视角考察,当刑法介入这类场景
名的特殊保护?本文试图论证,“人”概念的拓展并非 时,呈现出一个关键问题,即《刑法》第 335 条“医疗
语义的泛化,而是基于“医学干预”这一标准,将符合 事故罪”构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规范场域,其成立
现代医疗风险逻辑的“实施者”与“接受者”重新纳入 预设了“医务人员”与“就诊人”这一特定的互动关
[4]
医疗事故罪的评价体系,从而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实 系。若研究者因“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
现对医疗创新与风险规制的衡平。 试验参与者伤亡,研究者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的适格行为主体,试验参与者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
二、新型医疗模式对医疗事故罪中
故罪的适格行为对象?这种新型医疗模式打破了
“人”之概念的挑战
传统医疗行为的主体与对象边界,使得刑法文本中
生物医学技术的迭代、转化医学的兴起等现代 的“人”之概念面临严峻的解释挑战。
医学发展,使医疗行为的结构发生变化。现代医疗 (二)“人”之概念面临解释困境
已从传统的一对一诊疗,演变为复杂的“科研—临 第一,义务主体身份的模糊。在传统医疗语境
床”复合模式。 下,对于“医务人员”的认定,通常依据医疗卫生管
(一)新型医疗模式的制度因应不足 理法律法规,指向在合法医疗机构中,经注册并从
以药物临床试验为例,规范科学的药物临床试 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具备执业资格与诊疗职责,是
验对医学进步意义重大,不规范、不科学的药物临 医务人员的核心特征。然而,药物临床试验、基因
床试验,会让无效甚至是有害的药物轻易进入患者 治疗及前沿医学研究等场景,使得这一概念的内涵
[3]
或健康者体内,从而造成药害灾难 。药物临床试 与外延变得模糊。一方面,在现代医学场景中,实
验致害场景并不罕见,但被纳入刑法范畴评价的却 施医疗行为的主体角色具备双重性,导致身份认定
寥寥无几。从既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药物临床 困难。在研究型医院或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医
试验中试验参与者遭受损害的案件,多以民事侵权 疗行为的主体往往身兼“临床医生”与“主要研究
或合同纠纷的方式进入诉讼程序。例如,在某公司 者”双重身份。另一方面,分工协作模式下,辅助人
与倪某宾药物临床试验合同纠纷案中,试验参与者 员的介入导致责任主体泛化。现代医疗分工日益
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后被诊断出脑梗死等严重疾病, 精细,在大型临床试验、侵入性医美手术以及高端
法院最终以合同纠纷认定申办者的补偿责任 ;在 器械植入手术中,除主治医师外,体外循环灌注师、
①
李某贤、冉某诉北京某公司案中,试验参与者参加 放射技师、医疗器械厂家驻场工程师乃至生物工程
临床试验后出现严重不良事件,亦以合同之诉获得 师等岗位均深度参与诊疗流程。这些人员可能直
救济 。上述案件共同揭示了,当临床试验致害行 接实施器械调试、参数设定、术中辅助操作等具有
②
为具备刑事不法的实质内涵时,由于《刑法》第 335 实质医学风险的技术行为。其岗位性质介于“卫生
条“医疗事故罪”中“医务人员”与“就诊人”概念的 技术人员”与“普通技术工人”之间,资质来源、监管
封闭性,致害行为难以被纳入刑事评价体系,只能 路径、责任归属均不清晰。囿于通说将医疗事故罪
退而求其次地寻求民事救济。这种刑法评价缺位、 主体限定为“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
民事救济替代的局面,反映出传统“人”之概念与新 作的医务人员”,上述边界岗位人员能否被涵盖,在
型医疗模式之间的冲突。 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模糊地带。若严格按主体要
然而,现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并 件出罪,则实际造成过失后果的关键技术人员,可
没有为临床试验致害行为提供充分的规制。2019 能既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主体不适格),又难以被非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20 年发 法行医罪完全覆盖(其行为往往经医疗机构授权或
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5 年发布的 默许,并非典型的“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行医”),从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等,确实建立了 而落入刑法规制的缝隙,或因无法适用该罪而转
较为完整的规制框架,涵盖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不 向适用法定刑更重的普通过失犯罪。由于在我国
良事件报告及受试者(以下称“试验参与者”)损害 刑法语境下,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并不重于普通
①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764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