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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5期 总第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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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6年10月
                                             Journal
               过失  [5] ,这一做法势必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                         应。其一,扩张解释,即在文义可能的射程范围内,对
                   第二,行为对象属性的异化。传统理论及公众                         “医务人员”与“就诊人”作扩大理解;其二,目的性限
               认知往往恪守“诊疗目的论”,即认为就诊人必须是                           缩,即通过限缩医疗事故罪的适用范围,将新型医疗
              “为治疗疾病而求医的人”。这一文义边界在新型                             模式排除出本罪,交由普通过失犯罪处理;其三,类推
               医疗模式面前显得捉襟见肘。一方面,在药物临床                            适用,即承认现行条文无法涵摄新型主体,但参照医
               试验(尤其是Ⅰ期临床试验)中,健康志愿者参与试                           疗事故罪的精神进行类推;其四,立法建议,即认为解
               验,主要是为了获取报酬或基于利他动机,而非治                            释论无力解决问题,应推动立法修改。
               疗自身疾病;即便是Ⅱ、Ⅲ期试验中的患者作为试                                本文选择扩张解释路径,理由如下:目的性限
               验参与者,其参与目的亦混杂了寻求治疗与贡献科                            缩虽在方法论上可行,但实质上是放弃对新型医疗
               研数据的双重动机。另一方面,预防性与改善性医                            模式中业务过失行为的特殊评价,将导致前述罪责
               疗对象的概念排斥。随着“大健康”理念的普及,医                           刑倒挂问题的固化,因而不足取。类推适用则面临
               疗行为已向“治未病”和“完善自我”延伸。接受基                           罪刑法定原则的硬性约束,是必须固守的原则                       [6] 。
               因检测、疫苗接种的健康人群,以及接受医疗美容                            立法建议虽然是根本性的解决路径,但立法周期漫
               服务的消费者,其身体均处于非病理状态。此类主                            长,远水难解近渴。相比之下,扩张解释在文义可
               体接受了与诊疗行为技术同构的侵入性操作,风险                            能的射程范围内展开,既能回应实践需求,又不逾越
               本质相同,但因缺乏“疾病”这一前提,难以被传统                           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当然,扩张解释的正当性需要
              “就诊人”概念直接涵摄。这导致实务中对于此类                             充分论证,必须证明新的解释结论仍处于法条文义的
                                                                                                        [7]
               案件的定性常在“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                            可能含义之内,不得超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不能
               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陷入困境,造成罪名适                           假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
               用上的不确定性。                                              基于社会系统论的视野,刑法与医疗系统通过
                   上述“人”之概念的模糊,绝非单纯的语义学争                        “结构耦合”实现互动,药物临床试验是科学系统与
                                                                                        [8]
               论,而是已实质性地阻碍了刑法功能的实现。一方                            医疗系统结构耦合的表现 。这体现了高度复杂社
               面,可能导致罪刑关系的倒置。医疗事故罪的法定                            会的各子系统协作的特质。基于这种理解,采取
               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体现了立法者对专业技术                         “社会中的法”的功能主义评价视角似乎更为合
               风险的宽容;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为 7 年,                         适。同时,这种视角与刑法教义学并没有形成抵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为 3 年。若因“医务人                          牾。因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社会学是相互协调、
               员”身份认定不清,或因试验参与者不被视为“就诊                           相互支撑的 。在具体方法的选择上,本文采用魏
                                                                            [9]
               人”,导致相同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被迫适用普通                            东提出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 ,该观点从
                                                                                                   [10]
               过失犯罪。这不仅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可                           “合法性确证、合理性确证、合目的性确证”三方面
               能产生寒蝉效应,阻碍医学科研人员探索创新的积                            验证解释结论,具有明显的解释方法论优势。在
               极性。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法益保护的不平等。刑                            此,笔者先行提出解释结论:医疗事故罪中的“人”,
               法对法益的保护应当是平等的。试验参与者、医美                            应当以“实质医学干预”为逻辑基点。“医务人员”应
               消费者与普通患者在接受医学干预时,交付的生命                            界定为“具备专业资质并实施实质医学干预的主
               健康法益并无二致。若仅因行为外观或目的差异,                            体”,“就诊人”应界定为“接受医学干预并承受其特
               就将特定群体排除在医疗事故罪的评价体系之外,                            定风险的主体”。 笔者将从“合法性确证、合理性确
               或导致对其过失致害行为缺乏明确的定罪标准。                             证、合目的性确证”三方面展开验证。
                   因此,新型医疗模式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医务                              (一)合法性确证:行政从属到实质业务
               人员”与“就诊人”的定型化理解提出了双重挑战。                               就义务主体而言,《刑法》第 335 条使用了“医务
               如何透过纷繁复杂的医疗表象,把握“人”之概念的                           人员”这一身份名词,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罪究
               内容,是解决当前司法困境的逻辑起点。                                竟是不是一种身份犯?
                                                                     本文认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务人员”不应被
                三、“人”之概念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
                                                                 理解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资格身份”,而应被理解为
                   若严格遵循语言惯常含义,主张“就诊”一词在                         刑法意义上的“业务身份”。刑法中的“业务”,核心
               汉语语境中天然指向“为治疗疾病而求医”,会排斥医                          特征在于行为的持续性、社会性以及对特定风险的
               疗事故罪在新型医疗模式中的应用。可见,固守形式                           支配地位,该罪的本质是业务过失犯罪。传统的
               主义的解释路径,易陷入概念僵化与保护失衡的泥                           “真正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强调
               淖。那么,面对第二部分所揭示的“人”之概念的解释                          的是主体特殊的法律地位。但在过失犯罪中,刑法
               困境,在刑法方法论上,至少存在四种路径可予以回                           惩罚的基础并非地位,而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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