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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总第105期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
2021年8月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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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疫情信息披露主体规定不一 具有局限性;其三,该办法对疫情发布内容仅规定
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的缺陷还表现为信息披露 了五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群众对于疫情信息的需
主体存在内在冲突、法律法规之间关于主体的规定 求,回应社会的关切。立法中对于疫情信息具体内
不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 容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提供疫情信息上缺乏明
条例》的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或突发公共卫生 确的标准,出现疫情信息的选择性披露和疫情信息
应急事件发生时,疫情信息披露主体为国务院卫生 披露的遗漏,疫情信息披露呈现出零散、片面、缺乏
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针对性的特点。
县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披露权。但根据《突 4. 疫情信息披露时限不明
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区别于一般政府信息公
急预案》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被确立为 开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前者对于及时性的要求非
应急信息发布的主体。 常高,传染病疫情信息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
关于应该使用何种法律规定来界定疫情信息 布。对于一般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披露的主体,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 规定可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对于传染病疫情公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开,《传染病防治法》对其要求是“及时”。就传染病
《突发事件应对法》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而言,只有在疫情出现之时、暴发之前及时发出预
例》具有优先效力,再比较《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 警,提高人们的警惕性,才能有效遏制疫情的蔓
染病防治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 延。在传染病信息发布中,时间就是生命,稍有延
[7]
般法原则,《传染病防治法》具有优先效力 。在此 迟,都可能导致疫情的蔓延,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种观点下,只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的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才是疫情信息披露的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体。也有学者认为,不能简单认为《传染病防治法》 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疫情信息的报告时限,在
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特别法。恰恰相反,疫情达 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
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度,才需要适用《突发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相较于疫情信息内部报告
事件应对法》,从这个角度讲,后者才是前者的特别 对于时限明确且快速的要求,疫情信息外部的公
[8]
法,应优先适用 。在此种解释下,县级和地级市卫 布制度对于时限的要求仅以“及时”一词概之,却
生行政部门有权披露疫情信息。 没有标准和定义去衡量是否及时,使得该规定的
可见,立法的先后顺序和立法的不统一导致关 警示意味大于实际操作,在实践中“及时”的要求
于疫情信息披露主体规定的不一致,在法律适用上 难以得到落实。
存在多种解释,容易引发各主体之间出于回避矛 (二)疫情信息披露的阻断因素
盾、推卸责任、维护地方利益的考量而选择性地适 传染病疫情信息披露机制除了存在上述立法
用法律,从而出现相互推诿,迟延公布疫情的情 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存在现实的阻断因素,使得疫
况。因此,疫情信息披露机制需要确立统一的疫情 情信息披露机制的功能不能得到很好发挥。
信息发布主体。 1. 层级化的上报机制导致疫情信息披露机制
3. 疫情信息披露内容亟须细化 失效
《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 疫情信息传递分为疫情信息上报、疫情信息通
[9]
仅为“准确”二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 报和疫情信息公布三大制度 ,疫情信息上报机制
只能看到“准确、全面”这些抽象意义上的要求,而 是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的前置制度,层级化的上报机
对疫情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却没有进行规定。对 制容易导致疫情信息披露机制的滞后和失真。依
于疫情信息披露内容较为详细的规定,仅能追溯到 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疫情信息上报采取自下
2006 年修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而上的路径,其大致传导途径如下:任何有关单位
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其列举了突发公共卫生 和个人发现疑似病例,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
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应当包括的五个方面: 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疫情性质、原因;疫情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 报告,卫生主管部门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
涉及的人员范围;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疫情 政部门报告,最终由中央和省级政府作出决策 [10] 。
发生地的解除。然而,其一,距离该办法修改的时 该层级化的上报机制对疫情信息披露机制带来两
间已经过去了 14 年,其中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 方面的阻碍。一方面,容易造成疫情信息披露的
传染病防控的要求;其二,该办法仅以卫生部(已撤 滞后。掌握一手疫情信息的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需
销)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发布,其效力较低,在适用中 要通过多个层级才能上报至国家决策部门,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