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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4期 总第105期
南
· 332 · Journal 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of Nanjing Medic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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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要求,提供指导性的意义,但无法在实际操作 量,吸纳其他社会主体发出的疫情信息,以解决政
中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府垄断疫情信息所导致的延迟公布、选择性披露
所规定的 20 个工作日的时限,显然又不符合疫情信 等情况。
息披露的特殊要求。《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 第一,授权疾控中心向外发出预警。我国疾控
求意见稿)也没有对此作出回应。所以,疫情信息 中心是卫健委下属的事业单位,《传染病防治法》规
披露机制应该参照疫情信息内部上报制度,对披露 定了疾控中心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
的时间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疫情信息在行政 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首先,疾控
体制内外得到同样的重视 [20] 。 中心作为传染病的监测部门,能够及时发现传染病
对于疫情披露的具体时限,应该充分听取政府 的发生;医院在发现疑似传染病时,也需要向疾控
和专家的意见,由立法者和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共 中心上报,可以说,疾控中心是除了医生和医院以
同磋商确定。一方面,该时限要求给予决策者思考 外,最早知悉疫情的一道防线;其次,疾控中心作为
的时间,决策者在收到疫情信息后,必须对信息进 专业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单位,具备科学的技术和
行判断、分析、研究,综合考量其所带来的经济、政 专业的人才,对于疫情判断的准确率较高。然而当
治、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疫情信息的公开必然会造 前立法却没有规定疾控中心具有直接披露疫情信
成社会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决策者必须准备好应对 息的权力,其在获得疫情信息后,必须进行上报。
策略以减少损害,才能将疫情信息公开;另一方面, 疾控中心的权责不相匹配使其功能不能得到有效
也要考虑到疫情传播的快速性和疫情防控的紧急 发挥,无法在疫情的征兆期向外发出预警,贻误最
性,这使得决策者无法在收集完整的信息以及对信 佳的应对时机。因此,建议授权疾控中心在存在人
息进行深入剖析之后才将疫情信息公布,否则就会 传人的危险、疫情风险迫近时,直接向社会发出预
延误最佳的防控时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遭到更 警,提醒群众减少集聚、做好防护工作。《传染病防
大的威胁,国家经济蒙受更严重的损失。因此,该 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疾控中心
时限的确定要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除了听取政 针对常规常发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披露权,是对现行
府部门的意见,还需要加强专家的独立分析地位, 规定的突破,但针对其在突发传染病时向社会发布
结合疫情传播速度模型,运用专业的分析工具,根 健康风险提示的权限,仍需进一步规范和落实相关
据疫情传播的规律,制定出科学可行的疫情信息披 配套制度 。
④
露时限。 第二,包容医护人员、专家学者等对疫情信息
(四)建立疫情信息披露的社会参与机制 的披露。医护人员和专家学者在疫情信息的获取
当前,我国的疫情信息披露权掌握在政府职能 上占据极有利的优势地位:一方面,一线医护人员
部门手中。一方面,政府作为单一的疫情披露主 首先接触到传染病疑似患者,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疫
体,保证了疫情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抢占了信 情信息;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和专家学者具备专业
息发布的制高点,遏制流言和谣言的生成和蔓延, 的资质,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对传染病作出
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另一方面,层级化的 判断,了解真实、正确的疫情信息。《传染病防治法》
上报机制容易导致疫情对外披露机制滞后和失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性地建立了传染病疫
真。加之疫情信息相较于一般的政府信息,具有 情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对上报后排除传染病
不确定性、专业性和不对称性的特点,普通民众在 疫情的情况给予责任豁免,但对向外披露的责任豁
疫情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民众无法及时 免尚未给予规定。鉴于传染病暴发的突然性和极
获得真实有效的疫情信息,其知情权难以得到保 强的扩散性、危害性,传染病防控的紧迫性,应当在
障。 立法上明确对医护人员和专家学者善意地向外披
政府作为单一的疫情信息披露主体所带来的 露内容真实的疫情信息的行为予以免责。
弊端,意味着我们迫切需要构建政府主导、多主体
参考文献
参与的疫情信息披露机制,政府组织仍然是公共
危机治理中“对资源和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以全 [1] 赵兵,靳博,陈凌,等. 代表委员谈巩固疫情防控成果:
面引导有效应对危机的核心主体,在网络治理结 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N]. 人民日报,2020-05-28
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它不再是唯一的行为主 (11)
体,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它必须吸纳其他众多 [2] 杨雪冬. 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 北京:社会科学文
的行为主体参与并共同应对危机 [21] 。除了依靠政 献出版社,2006:114-118
府披露疫情信息,还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主体的力 [3] 乌尔里希·贝克. 风险社会[M]. 何博闻,译. 南京:译林
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